2022-03-03 01:37:02
一男子为了报复上司
安排妻子故意与上司发生性关系后
实施敲诈勒索
得手后,妻子竟然与上司发展成为情人
男子多次挽留无果后,报警求助
一起来看看最后法院怎么判
案情回顾
36岁男子余某因工作问题对上司郑某心生不满后,遂产生了对郑某进行打击报复的想法。
余某与妻子夏某商议后决定,由妻子夏某添加郑某的微信,并故意与其进一步联络感情,以获取对方的“秘密”。
一个多月后,郑某与夏某发展迅速,在网上二人就以“夫妻”相称,但谨慎的郑某却丝毫没有透露自己的“秘密”。为了尽快抓住郑某的把柄,后夏某主动约郑某到酒店房间见面。
郑某答应后,余某便提前在酒店房间安装了录音录像设备。郑某与夏某相约到这个房间见面后,二人发生了性关系,而整个过程都被拍下。
事后,余某以郑某与其妻子“有不正当关系”为由,到郑某办公室找其讨“说法”。开始时,郑某并不承认,但看完余某手中的视频后,郑某便问余某想怎么处理这个事?
随后,余某要求郑某支付其“精神损失费”20万,并在工作上给予提拨。
次日,郑某信守承诺除了转账20万外,还帮郑某调整了工作岗位。而余某也没有再提起此事,继续在郑某手底下工作。
两个月后,余某发现妻子经常晚归,并将手机密码改了,余某开始怀疑妻子,于是便偷偷跟踪妻子。令人意外的是,余某发现妻子仍然与郑某有来往。
回到家中,面对余某的质问,夏某也承认了自己与郑某有来往,并有开房发生性关系的事实。
余某多次挽留妻子无果后,便打算报警揭穿二人的行为,可结果并没有像余某想象中那么美好。
余某报警后次日,警方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将其与妻子刑事拘留。
法律科普
敲诈勒索罪,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对他人实施威胁,索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。该罪构成要件为:
(1)客体为公私财产权;
(2)主观为非法占有故意;
(3)客观为使用威胁或要挟行为;
(4)主体为一般主体。其中使用威胁或要挟行为是该罪最主要的特征,也是认定罪与非罪的关键和难点。
淘法律师认为,敲诈勒索罪中的“威胁或者要挟”应当具备三个方面的特征。
1、行为的不正当性。
即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精神上实施了非法的强制行为,使其在心理上造成恐惧,产生压力。如以将要实行暴力、揭发隐私、毁坏名誉相威胁等等,这些行为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行为。如果实施的行为并不被法律所禁止,则不构成本罪。
2、后果的不正当性。
即被害人要么被迫交付财物,要么正当利益受到损害,而这种两种后果的选择都会使被害人受到损害。交付财物,则侵犯了被害人财产权利,不交付财物,被害人的人身、名誉等正当权利将受到损害。
3、行为与后果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。
即被害人基于犯罪人的威胁或要挟,而被迫交付财物,否则自己的人身、名誉等正当权利将受到损害。被害人为了自己的正当权利,没有其他选择的情况下,必须满足犯罪人的要求。